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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划许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5-07-31    作者:110网律师
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睢宁法院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的讨论
 
 
去年,本人代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睢宁法院虽然判决原告胜诉,但其判决理由值得商榷。
201331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达成口头购房意向,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干警公寓物业小区内的一套房屋,原告当日给付定金5万元,后原告获悉该房屋所在项目尚未取得规划许可,将来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遂向睢宁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购房定金。
庭审中,被告确实无法提供该房屋建造的合法手续。原告请求法院向规划部门调取诉争房屋的相关审批文件也未获批准。睢宁法院在历时8个月的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其理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书面转让合同这一形式要件。
本人认为睢宁法院这一判决理由不妥:
合同效力是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判首先要审查的内容,其判断的依据为《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1999年《合同法》将无效的情形限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095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实践中如何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仍然较为困难。
司法实践中,认为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形式的事项属于管理性规定的观点,已成共识。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作出要式性要求,系从合同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出发,并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 因此欠缺书面形式要件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而涉及强制许可的事项属于效力性规定。此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共识问题。房地产市场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的属于违法建设或违法销售。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未纳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因此,没有取得规划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其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范围,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故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综上,睢宁法院的判决虽然结果正确,但是理由不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上述法律规定后,被告同意调解,争议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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