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播放者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5-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2)客体: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是载体而非内容。
2、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B.禁止他人将其播放飞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C.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义务:法律教育 网
A.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C.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D.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每个邻接权的保护期的起算点是不同的:
1、图书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从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开始计算;
2、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时开始计算;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从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开始计算;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