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许可与报酬
发布日期:2015-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① 可不经许可,也不支付报酬(见《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所列的12种“合理使用”方式)
② 可不经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录音(不包括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包括未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报社、期刊社转载、摘编已刊登的作品,可不经许可,但应付酬。
③ 应经许可,并付酬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及报刊刊登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2、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或演出组织者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5、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非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许可并付酬
④ 应经双份许可并付双份报酬
这里的“双份”,是指邻接权人使用演绎作品等特殊作品的,要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对上述两著作权人分别付酬。具体情形有:
1、出版演绎作品的,出版者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2、使用演绎作品进行表演者,表演者或演出组织者应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的,应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4、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经录音录像制作者及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付酬
5、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取得录像制作者及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例题】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63题,多选)法律 教育网
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
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的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22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题中,郝某是赈灾义演,虽然收取观众的费用没有自己占有而捐给灾区,但是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的条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郝某演唱叶某创作的《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A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题中,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歌曲,应征得郝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B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可知,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不需要征得著作权即郝某和南极熊唱片公司的同意,但是应当向他们支付报酬。因此,C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