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律师:一强奸案刘存权律师上诉,二审改判缓刑释放
一强奸案刘存权律师上诉,二审改判缓刑释放 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272号案件简介: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卢某亮与某高中同学原是高中同学关系,各自结婚之后又发展成情人关系,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在佛山市顺德区女方租住的某出租屋处。后双方由于女方向男方借钱发生经济纠纷并产生了矛盾,于是女方明确提出与卢某亮分手,不再同意与卢某亮同居。双方分手之后的一天晚上,卢某亮从深圳到佛山找女方讨债,并殴打女方,后强行到女方的宿舍,欲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方坚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赶卢某亮离开,卢某亮动手再次殴打了女方,并强行脱光女方的衣服与女方发生性行为。期间女方光着身子裸体逃跑出宿舍,并大喊救命。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卢某亮构成强奸罪。量刑建议判处卢某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办案过程:被告人卢某亮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是男女朋友之间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情况比较特殊,不应简单的认定为犯罪,况且被告人卢某亮没有主观上的强奸故意,也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胁迫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决无罪。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结合卢某亮强奸未遂、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意比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等具体情况,也应该判决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充分听取了刘存权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卢某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是不同意判决缓刑。刘存权律师认为判决过重,继续帮助卢某亮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员法院,并且同时帮助家属及时和被害人家属谈判调解。后经过多次努力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六千元并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判决结果:本案一审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做出的(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482号一审有关强奸罪的刑事判决,虽采纳了刘存权律师大部分的辩护意见,判决卢某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是不同意判决缓刑。刘存权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应当判处缓刑比较合理,故继续向中院上诉,二审上诉期间刘存权律师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后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审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272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其缓刑。判决当日将被告人卢某亮立即释放。 卢某亮被控强奸犯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卢某亮委托,指派律师刘存权作为其强奸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卢某亮,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 被告人卢某亮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只有想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动机,其行为具有特殊性,尚不具备完整意义的强奸,不构成强奸罪。1、被害人与被告人卢某亮原本就是男女朋友关系,之前已经发生多次性行为,并且有同居生活。因此本案的性质明显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件。因为男女朋友同居之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男女朋友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因而,本案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并没有超出限度,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男女朋友同居并多次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对方发生性行为是很正常的。2、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只有想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动机。被告人从来都没有想过要去强奸被害人,而是由于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像夫妻一样看其是否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通常男女朋友发生性行为都是男方主动,女方被动,因此有时男方首先要求女朋友发生性行为,并存在一定的强制性是普遍存在的,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限度。被告人卢某亮要求女朋友与其发生性行为并不异常。后在知道被害人反抗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发生性行为后,被告人便立即停止了侵害并自行自慰射精,这也足以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是没有强奸的故意的。换句话讲,如果被告人真的是要去实施强奸被害人的话,那么被害人的轻微反抗肯定是不足以让被告人主动放弃实施“强奸”。3、被告人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被告人之前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借钱不还,双方经济纠纷引起的,与强奸并无关系。而案发当时,被告人只是采取了轻微的强制手段,并没有暴力或者威胁胁迫性的手段,主要是试探性的,退一步讲,该行为就算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胁迫,那么也明显是比较轻微的。而且被告人试探性的要求女朋友发生性行为是很正常的,后在知道被害人反抗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发生性行为后,被告人人便立即停止了侵害。4、案发后,被害人其实已经原谅了被告人,并且一起准备到派出所销案,主要是由于被告人不停的要求其还钱,才激怒了被害人。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强奸案的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以及前后受害人的态度,报案的情况等。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与典型的强奸罪在情节上有较大的区别,望法庭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二、退一步讲,即便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的情况下,也请求合议庭对以下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将其免于刑事处罚。1、本案属于强奸未遂,公诉机关已经确认,因此不再展开叙述。根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应依法减少基准刑的50%左右的刑罚。2、本案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如果被告人真的是要去实施强奸被害人的话,那么被害人的轻微反抗肯定是不足以让被告人主动放弃实施“强奸”。本案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在其完全有能力可以得逞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犯罪,自己采取的自慰的方式,因此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实际上并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3、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也已予以确认,依法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应免除刑事处罚。根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本案犯罪较轻,可以依法免除处罚。4、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主动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悔罪态度明显,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悔罪态度明显的,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刑罚;5、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属初犯、偶犯,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也应当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多次发生性行为的男女朋友,之前也是同居过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因经济纠纷引起了矛盾,虽然被害人当时不同意发生性行为,作为其男朋友的被告人当时实行了一定的强制手段,但是其遇到被害人反抗的时候就停止了侵害,并且放弃了犯罪,后来还主动自首都足以看出其主观恶意性不大,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案是男女朋友之间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情况比较特殊,不应简单的认定为犯罪,况且被告人卢某亮没有主观上的强奸故意,也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胁迫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决无罪。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结合卢某亮强奸未遂、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意比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等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庭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辩 护 人: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 师:刘存权 (签名) 2014年5月28日 二审上诉期间积极组织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调解,后调解成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上诉人):卢某亮,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南雄市主田镇主田村委会古子坑村017号。现因强奸罪被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控强奸罪一案,不服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9日做出的(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482号一审有关强奸罪的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482号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依法对上诉人卢某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情节进行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对谅解以及赔偿的情节只字不提,造成量刑过重。本案有被害人自己书写的谅解书、收取被告人赔偿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签收谅解书的现场相片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但一审法院并没有考虑该情节。本案上诉人卢某亮投案自首之后,多次委托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以争取谅解,经过卢某亮家属多次找被害人道歉,最终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一审判决并无考虑该情节,没有依法对上诉人进行从轻处罚。依法法律的规定,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上诉人卢某亮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只有想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动机,其行为具有特殊性,尚不具备完整意义的强奸,不构成强奸罪。1、被害人与上诉人卢某亮原本就是男女朋友关系,之前已经发生多次性行为,并且有同居生活。因此本案的性质明显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件。因为男女朋友同居之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男女朋友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因而,本案上诉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并没有超出限度,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男女朋友同居并多次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对方发生性行为是很正常的。2、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只有想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动机。上诉人从来都没有想过要去强奸被害人,而是由于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像夫妻一样看其是否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通常男女朋友发生性行为都是男方主动,女方被动,因此有时男方首先要求女朋友发生性行为,并存在一定的强制性是普遍存在的,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限度。上诉人卢某亮要求女朋友与其发生性行为并不异常。后在知道被害人反抗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发生性行为后,上诉人便立即停止了侵害并自行自慰射精,这也足以说明上诉人主观上是没有强奸的故意的。换句话讲,如果上诉人真的是要去实施强奸被害人的话,那么被害人的轻微反抗肯定是不足以让上诉人主动放弃实施“强奸”。3、上诉人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上诉人之前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借钱不还,双方经济纠纷引起的,与强奸并无关系。而案发当时,上诉人只是采取了轻微的强制手段,并没有暴力或者威胁胁迫性的手段,主要是试探性的,退一步讲,该行为就算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胁迫,那么也明显是比较轻微的。而且上诉人试探性的要求女朋友发生性行为是很正常的,后在知道被害人反抗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发生性行为后,上诉人人便立即停止了侵害。4、案发后,被害人其实已经原谅了上诉人,并且一起准备到派出所销案,主要是由于上诉人不停的要求其还钱,才激怒了被害人。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强奸案的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以及前后受害人的态度,报案的情况等。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与典型的强奸罪在情节上有较大的区别,望法庭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三、 退一步讲,即便最终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的情况下,上诉人有以下从轻情节,一审判决也应当将其免于刑事处罚。1、本案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如果上诉人真的是要去实施强奸被害人的话,那么被害人的轻微反抗肯定是不足以让上诉人主动放弃实施“强奸”。本案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在其完全有能力可以得逞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犯罪,因此属于犯罪中止。2、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本案属于强奸未遂。4、上诉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动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悔罪态度明显,自愿认罪。5、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小,属初犯、偶犯,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上诉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上诉人与被害人是多次发生性行为的男女朋友,之前也是同居过的,上诉人和被害人因经济纠纷引起了矛盾,虽然被害人当时不同意发生性行为,作为其男朋友的上诉人当时实行了一定的强制手段,但是其遇到被害人反抗的时候就停止了侵害,并且放弃了犯罪,后来还主动自首都足以看出其主观恶意性不大,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是男女朋友之间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情况比较特殊,不应简单的认定为犯罪,况且上诉人卢某亮没有主观上的强奸故意,也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胁迫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决无罪。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结合卢某亮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强奸未遂、主动自首、犯罪中止、主观恶意比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等具体情况,原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加之一审判决没有考虑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况,在此,恳请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给上诉人一个合理、公正的刑罚。此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卢某亮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