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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发布日期:2015-08-15    作者:李光辉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您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您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您准备或进行诉讼十分重要。
一、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7、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8、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1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该申请可以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要给法官留有适当时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11、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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