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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
发布日期:2015-08-15    作者:李光辉律师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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