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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房子是怎么没的——从新证据看积极应诉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5-08-14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1 5382 8929    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律人生(Lawyer-Meng01),看法律故事 最近接触到一个当事人,满腹委屈的来找律师。2012年,他找人借款,但是事后因为躲债就外出打工了,借款未成。但是没想到时隔两年,有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装修他的房子,他目瞪口呆报警,才发现房子已经被法院判决给别人。
经过阅卷,结合当事人所说,其房子是这样没得:他第三人找人贷款未成,别人做了几份有他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条。房屋买卖合同是这样写的:我的当事人作为卖方,向买方借款25万元,因后续不能还款,将卖方所有的房子卖给买方,买方将其剩余房贷向银行直接提前还贷。买方还完房贷后,买方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过户房子,一审判决卖方应当协助买方过户房子。
看看吧。好吧,让我们谈谈他的失误,也看看积极应诉的必要性。
一、一审缺席,视同放弃质证权利。
其实一审的时候如果他积极应诉,还是有转圜余地的。因为,阅卷中发现,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卖方25万元,而买方只有一张借条,没有收条。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提出异议,主张其没有收到25万元现金的话。根据2015831日之前的法律,买方需要借款来源、支付行为、借款的具体情况等做具体证明,而如果买方举证不能,那么则借款25万不能成立。而如果他对对方提供的合同、借条等不予认可,那么还是可以申请鉴定的。鉴定结论是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形式之一,如果鉴定结论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借条中的签名不是他的话,那么房子当然还是他的,借款也不用还。
二、一审缺席,二审的质证。
如果一审的时候,他缺席,那么如果他上诉的话,让我们看看二审能做些什么。
一审缺席判决不影响二审的上诉权,但是受限于法律约束,一审双方提供的证据,我们一审缺席判决属于放弃质证,我们已经无法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只能对法院基于对方证据的证据规则适用是否正确,基于对方证据认定事实是否正确,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在这些情况中出现不正确的情况,那么我们可以主张,主张成立的,发回重申或者二审法院直接改判。
当然,还有一种办法,那就是新证据,二审中,如果我们申请对方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那么我们还是可以申请鉴定的,但是我们的鉴定结论能否被采信,主要是否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规定。让我们看看二审中如何才能成为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关于二审新证据,我们不符合第二项,只能看看第一项了,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2015年新实施的民诉法解释,新发现的证据需要我们说明属于一审庭审后才发现的证据的客观理由,如果不能,那么只能看看碰碰运气,看看对方是否反驳这个不属于新证据了。
三、悲催的当事人,错过上诉期,只能进行再审。
错过上诉期在当事人中很常见。有的是因为不重视上诉期,有的是因为自己一审没找律师二审想找律师琢磨时间太长了,各种各样的理由。好吧,错过了,是没办法上诉了。唯有走的就是再审了。
好吧,言归正传,让我们看一下本案,我告诉当事人,再审的可能性不大,后来他还是申请了再审,终于把再审裁定书拿到手了,驳回再审申请,眼泪哗哗的吧。理由呢:再审申请鉴定的,不予以允许的,而当事人其他再审理由没有站得住脚的。遑论,再审新证据的限制更多。
看看吧,就是这样一环一环的弄下来,他的房子就丢了。如果在生活中被起诉,建议积极应诉。自己非法律人士,建议请律师,别让自己吃不该吃的亏,如果怕律师费负担过重,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因为对方违约而起诉的律师费及因此发生的差旅费由对方承担,那些借钱,房屋买卖、房屋/设备/土地租赁等很多情况都可以这样约定的,这样判决时,律师也可以帮你主张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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