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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精神病人遗嘱效力和监护人顺序问题
发布日期:2015-08-14    作者:孙新律师

  问题描述:
  精神病患者已离婚,男孩归妻子抚养,现已20岁。姐姐是监护人,精神病治疗期间各种费用花费5万元,姐姐想让患者生前写一欠款字据,在法律上是否生效?姐姐能否继承房产。
  2013-11-17 22:10 提问者采纳
  尹宗凯律师解答:你好。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决定了他的欠条是否有效。如果他是完全精神病人,所写的欠条就无效,如果是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写下的欠条就有效。关于他的财产什么人可以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除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本案不知道为什么精神病人的姐姐充当监护人,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个精神病人的配偶既然已经与其离婚,由按规定应有精神病人的父母,成年子女来担任监护人,这些人都没有,才由兄弟姐妹来监护。如果有前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遗弃、虐待这个精神病患者,则他的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他的遗产。请注意收集和保留父母、子女遗弃、虐待,或不尽抚养赡养义务的父母及子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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