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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轻判决)
发布日期:2015-08-12    作者:110网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轻判决)
 
案件概要:
2015320日,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从化市法院指控:被告人某钊在担任某药业有限公司质量部检测员时,通过违规检测药品含量,企图在药品中添加其他物质以通过药品定性及含量检测,在明知公司生产的药品系不合格药品时,仍伪造出具合格半成品、成品检测报告,导致不合格药品被大量销售。至案发时,共销售违法批次的药品共五万多盒,涉案价值二十多万元。
辩护情况:
家属听说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俊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特地从广西赶来向谢俊律师当面咨询,在向谢俊律师反映基本案情后,谢俊律师提出初步意见,一是被告人某钊只是质量部检测员,有认定为从犯的可能;二是如果涉案价值未经过鉴定,应通过查阅案卷证据材料确定具体数额;三是其他情况,律师需调取全案证据材料后,方能进一步判断。
谢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犯罪嫌疑人,调取全案证据材料查阅,并及时与检察院经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反馈意见,在现有案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辩护人与经办检察官取得一致意见:1、本案虽然涉案物是药品,但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属于销售假药犯罪,而应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2、确定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侦查机关认为属于个人犯罪的指控有误;3、侦查机关未区分主从犯,经办检察官同意区分某钊为从犯;4、经过核对全案证据材料,涉案金额为155425元,尚不到二十万标准;5、证据材料中多份证据指向某钊多次进行试验测量假药数据,应不被采信;证据材料中多份证据指向某钊积极参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有牟利,应不被采信;……
法院审理过程,记者全程参与录音录像,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被从化当地新闻节目进行宣传教育。
判决结果:
20156月底,从化市法院接受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确认本案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某钊属于从犯,涉案价值确认为155425元。判处被告人某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刑几天后,201575日某钊走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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