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洋律师以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回放】张某是做批发面筋生意的经销商,为了延长面筋的保质期,张某便将面筋泡在水里,然后在水里加入某种添加剂,来达到延长保质期的效果。张某每天的销售额大约4000元人民币,销售时间大约是一年。终于有一天,有些受害者吃了张某销售的面筋以后,轻微的拉肚子而住进医院,这些受害者于是报了警。张某被公安刑事拘留起来,理由是张某涉嫌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朋洋律师评说】那么张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首先要确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因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要有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中受害者只是因为轻微的拉肚子而住进医院,可见涉案添加剂对人体的副作用不是很大,所以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但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当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量刑。
【朋洋律师详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一、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张某所销售的面筋是食物,不属于普通产品,但由于前面已经分析排除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所以此处不再累述。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张某往食物里加入起延长保质期作用的某种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三、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张某在本案中是经销商,属于产品的销售者。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张某在本案中是以牟利为目的,每天的销售额大约在4000元人民币,销售了一年以上的时间,显然销售金额是在5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此时,张某的近亲属最好是聘请律师、争取能够酌情减轻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