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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 东莞市看守所地址
发布日期:2012-08-27    作者:110网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东莞市看守所(上桥看守所)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上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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