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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律师 东莞黄江律师 东莞黄江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2-08-05    作者:110网律师

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律师 东莞黄江律师 东莞黄江律师事务所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罪是属于危险犯,但是就本罪而言,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只要生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的状态,就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成立此罪的结果加重犯。“严重危害”指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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