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诉权与诉
发布日期:2015-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权: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给付之诉: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形成之诉: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请求。
诉的利益: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时效性。
诉的合并: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反诉: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简述反诉的要件。 法律 教育网
答:一、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使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一)反诉和本诉的诉讼标的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二)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因事实。(三)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权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判决的人及相对人。
当事人认定:指在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决定实际上由何人担当诉讼上的当事人。
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向对方。
简述当事人的体征:
答:一、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三、受诉法院裁判约束
正当当事人:指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
简述诉讼担当主体的四种人。
答:一、死亡公民的人格权,著作权以及遗体完整权受侵犯,诉讼实施权由其继承人行使。
二、侵犯胎儿的继承权的胎儿母亲有诉讼实施权。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法律授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即是赋予其诉讼实施权。
四、由管理人对财产实施管理权并取得诉讼实施权。
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资格。
当事人能力: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非法人组织有哪些?
答: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得社会团体。
五、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八、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诉讼代理人: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简述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答: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简述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的情形。
答:一、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具备了或回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二、根据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监护权,因这些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其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消灭。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五、诉讼结束 。 法律 教育网
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简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答: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
四、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
简述导致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答:一、诉讼结束。
二、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
三、代理人死亡。
四、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却委托。
简述转委托的条件
答:一、转委托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
二、须是转委托人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三、须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
四、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五、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过委托人原来授予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