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告药房索十倍赔偿
一消费者在药房买了两瓶番茄红素软胶囊用于保健,看了说明书后却发现该产品中含有蜂蜡,其遂以该成分不该出现在这类产品中为由起诉药房索十倍赔偿。日前,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消费者提出涉案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诉求。
据女青年刘某称,她为了自身保健需要于2014年11月5日在本市一家药房花438元买了两瓶番茄红素软胶囊。刘某在服用前阅读产品说明书发现,该产品成分中含有蜂蜡。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蜂蜡只能用于糖果和巧克力中。据此,刘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所以,起诉请求上述药房及其上级公司返还其货款438元并给付十倍赔偿4380元。
对此,二被告辩称,涉案番茄红素软胶囊是其公司从一家贸易公司进口的产品,这家贸易公司具备进口此种胶囊的资格和权限,并依法办理了各项进口审批手续。涉案产品经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并依法取得了《卫生证书》,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此外,该产品使用蜂蜡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及其他现有法律法规,并不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证据不足。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蜂蜡作为食品添加剂是否只能使用于糖果及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而不能用于其他食用产品。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虽对蜂蜡可用作糖果及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作出规定,但并未对蜂蜡不能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食用产品作出禁止性规定,不能就此推断蜂蜡的食用范围仅限于糖果及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此外,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书,准予销售、使用。涉案产品已经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为合格产品,所以认定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