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虚假宣传"人参牛奶" 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26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牛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乳品企业不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改善,而是广告宣传中做手脚,企图以虚假宣传来蒙蔽消费者,扩大销售量。最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乳品企业和商家为自己的虚假宣传付出了代价,向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今年7月,张某在合肥某超市购物时,发现了一款安徽某知名乳业公司出品的每箱99元的“人参牛奶”,其配料表中注明含有“人参粉”,其宣传彩页上宣称“天然参,自然养”、“……历经多年经验造就完美人参牛奶……”等具有多种保健功能。张某感到该商品是一款富含人参,营养价值极高的产品,对正值高中就读的女儿和年迈七旬的父亲一定有较大的滋养作用,于是先后多次购买了价值4059元的牛奶。

  张某将“人参牛奶”买回家后,张某的女儿和父亲按照说明饮用,没想到都出现了腹泻不适情况。张某随后找超市和厂家反映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涉案商品添加的是非天然人参。8月1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对张某的投诉作出了回复,回复书称:“企业表示,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争议,已取消了‘人参牛奶’产品的宣传彩页,已经印刷完毕的全部不再使用,产品包装标签取消了‘人参牛奶’产品的宣传彩页,已经印刷完毕的也全部不再使用,产品包装标签内容已着手改版。”但厂家虽然承认该商品的标签和宣传侵犯了消费者张某的知情权,引起了张某的误解,但是对张某的投诉和赔偿要求未予回应。

  过了一段时间,当张某再次来到超市时,发现该款“人参牛奶”及相关宣传彩页仍在销售、使用。愤怒的张某将超市和厂家一同起诉至庐阳法院,要求超市和厂家按照消法有关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张某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乳业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0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