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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委会拒付拆迁补偿的咨询回复
发布日期:2015-08-10    作者:黄卫阳律师
  长安区A先生问:我母亲患有精神疾病,于2010年走失至今未归。2013年我们村拆迁,村委会拒绝像我家支付我母亲的那部分拆迁补偿,称必须由我母亲本人前来,方可领取。请问如何处理?    答:村委会的答复有一定道理,正常情况下您母亲的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只能由本人来行使,因此他人包括亲属并无权利直接占有该笔补偿。因您母亲已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会发布公告,公告满3个月后如无意外,会判决您母亲失踪,通知指定您为财产代管人。这时候就有权向村委会要求给付这笔拆迁补偿款了。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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