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揭示企业家犯罪现状 促进市场法治进步
发布日期:2015-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年12月21日,《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暨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发布会暨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预防厅和正义网等单位共同主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工商联、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等实务界、学术界、律师界及新闻界代表5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分为三个单元展开。   

一、《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发布
  《报告》的主题是揭示企业家犯罪现状,助推企业风险防控,促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领衔编制,由北京师范大学张远煌教授主持,合作单位有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对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公开发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按照设定的统计变量进行系统检索,选取一审判决企业家犯罪案件657例作为分析样本。《报告》正文分为三个部分:一是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描述,归纳了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企业家犯罪的行为、罪种与罪名结构、罪名触犯频率和刑罚适用等五个方面的特征;二是企业家犯罪年度“十大案例”评析,评析了华润腐败窝案、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案、张新华贪污受贿案、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影响巨大的案件;三是企业家犯罪的启示与对策建议,论述了国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刑法保护不平等、刑法调整市场秩序应更具理性与宽容等8个方面的启示与对策建议。
  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认为,《报告》在统计方法和编写内容上有三个新亮点。第一,数据来源更为客观和科学。此前的研究对象局限于媒体报道的案例,受媒体影响较大,研究结果与实际状况容易存在较大偏差,这是目前我国同类研究的通病。《报告》抽取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研究样本更具代表性,数据质量得到较大提升,结论更加科学、权威。第二,进一步优化了统计指标和分析方法。《报告》比去年新增9项统计指标,达到了40项,方法上从单变量分析升级到多变量交叉分析,更有利于准确描述企业家犯罪现状,揭示企业家犯罪规律。第三,《报告》体系结构进一步改版升级。在保持统计数据经济化分析和典型案例深刻分析的基础上,新增了启示与对策建议部分,可更好地服务与促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推进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宋寒松厅长认为,企业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创造者,是共和国的脊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企业家做出的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企业发展进步提出了新要求,但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腐败问题忧心忡忡。研究企业家犯罪的课题很有意义,在不断地合作和研究过程中积累,会找到企业家犯罪的特点、规律,以及预防企业家犯罪的良好对策。
  高铭暄先生认为,《报告》内容很有特色。第一,内容全面系统,也有重点,有宏观反映、也有微观分析,又从微观到宏观,见微知著,符合辩证法的要求。第二,调查分析指标,包括了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等5个方面,每个方面又有细目划分,可以看出最近一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的整体面貌和各个侧面的状况,信息量很大,对研究有关问题很有帮助。第三,《报告》的典型案例分析,不仅增添了许多感性认识,又总结经验教训,得出很多带有规律性的认识。企业家犯罪的启示和对策建议,是《报告》的理论升华,也是立法建议。
  储槐植先生认为,从传统刑法理论来说,有两大类型犯罪:一类是自然人犯罪,一类是法人犯罪。前者是个人责任,后者是集体责任。企业家犯罪与传统两类犯罪既有相关的方面,又有特殊的方面,可以列为第三类新型犯罪。因为传统的自然人犯罪的社会评价是单一的;企业家犯罪的社会评价,突出阐释原意评议,是在正面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了问题、产生了犯罪,是一种原生的评价。传统的法人犯罪,称为单位犯罪,责任类型是集体责任;而企业家犯罪的责任类型还是个人责任。所以,从责任类型、产生的社会背景、社会价值评价看,企业家犯罪可以和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法人犯罪并列,是新型的第三类犯罪。

二、依法治国语境下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现状与对策
  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权益处戴颖杰处长介绍了全国工商联在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方面的一些做法。第一,通过立法协商、参政议政,每年在全国“两会”建言献策,提出一些促进非公经济刑事风险防范的提案,比如在一些罪名的取消和缩小适用范围上,不断呼吁和努力。第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政策的解读及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加强法治宣传。第三,对一些热点难点的案件进行个案维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具有共性和趋势性的案件进行研判、归纳总结。第四,引导民营企业依法治企、诚信经营,引导商会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引导商会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规章制度进行诚信建设,引导企业和商会践行核心价值和履行社会责任。
  1999年,国务院为应对化解金融危机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最初都是单一的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通过十几年的发展,现在都已演变成一个大型控股集团。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郭卫华认为,整个社会生产的主体是企业家,这个群体一旦碰到底线,触了红线,不仅会使个人遭遇牢狱之灾,对所在企业、企业职工及全社会的影响都是深远的,倒闭一个企业产生无数下岗工人、失业者,引起很多衍生问题。郭卫华认为很多企业有两大问题:一方面,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意识不清,其犯罪根源不在于不懂法,而在于这些企业家往往集名利于一身,来自社会各界的表扬和吹捧让他们飘飘然;另一方面,企业管理不科学,缺乏系统性的风险管理制度,没有充分重视法律工作,未能及时采用更加适应大企业经营的管理制度,往往使企业的管理表现为个人独裁、家长制、集权管理模式。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任务和要求越来越高,企业的法务工作大有可为:第一,从企业家自身来说,企业家需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增加事前预防法律风险意识;第二,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必须遵循市场的法律规则,企业要将法治建设置于发展战略高度,将依法治企作为管理企业的方式;第三,企业应定期进行风险预警及风险评估,加强监督建设,制之有横,行之有度,避免权力的随意性;第四,对全体员工的普法教育常抓不懈,依法治企、依法兴企,着力构建法治文化体系;第五,企业应不断加强法律队伍建设,形成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法律人员体系,既熟悉法律又了解企业经营。总之,企业家不能光看什么项目值多少钱,应认识到风险防范避免多少损失,看不见、摸不着的法律效益是更大的利润。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杜江波介绍了国有企业的企业家犯罪情况。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被称为国有企业家三大标志性犯罪;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犯罪,也是日益受到关注的一个高风险犯罪类型。杜江波认为,当前基本上都是按照“企业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家”来推断,那么什么是企业家?什么是国有企业?值得深入探讨,这对实践工作具有指导价值。他认为,国有企业如果按照《公司法》或者《企业国有资产法》,尤其是《公司法》里面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来界定,国有企业的范围是很有限的。在实践过程中带来一些困惑,因为国有企业的范围界定可以直接影响到国务院的认定,他希望专家们将来在这个研究成果上共享,指导实践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柳晞春主任介绍了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对2008年至2013年国有企业贿赂犯罪的实证研究情况。国有企业犯罪主要特点有:一是国有企业贪污贿赂犯罪占比较大的比例,已超过所有其他行业领域的任何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犯罪数量;二是国有企业犯罪中,主要是贪污罪和贿赂罪;三是国有企业贿赂犯罪、贪污犯罪所占贪污贿赂犯罪总数比例相差不大,基本上是相等的,有点波动但基本持平;四是国有企业贿赂犯罪基本持平,查处数量基本持平,略有下降;五是国有企业贿赂犯罪中受贿犯罪包括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所占比例达到8成以上。国有企业贿赂犯罪主要特点有:一是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主要是工程建设、金融证券、房地产及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近几年显示出移动通讯、石油行业、电力行业、粮食储备行业的贿赂犯罪是高发态势;二是其种类可分为三类,国有企业向政府行贿、民营企业向国有企业行贿、国有企业内部行贿,民营企业向国有企业贿赂犯罪最为典型;三是单位一把手犯罪比较严重;四是国有企业贿赂犯罪的数额十分巨大,动辄上千万,甚至过亿;五是国有企业贿赂犯罪经常发生窝案、串案,表现出比较明显的规模性、行业性、系统性;六是国企贿赂犯罪的家庭化现象比较明显,表现为老总为家人受贿、为情人打工;七是国有企业单位行贿明显增多;八是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尤其突出的是经营性、投资性的特点。国有企业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来自于政府,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政府对资金项目、资源的控制权、审批权、监管权而滥用权力进行寻租;二是有些大型国有企业拥有很多的资源工程项目,有控制权和垄断经营权,利用上述权力受贿;三是国有企业的管理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官僚化倾向,一些企业的层级太多、级别森严,分公司、子公司遍布全国,形成一个庞大的塔状结构;四是对国有企业监管的力度相对比较松;五是国企人员对贿赂犯罪有认识的偏差。防治建议主要有:一是规范权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杜绝寻租的现象;二是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尤其要去行政化、去官僚化,实行扁平化的管理;三是强化对国企经营活动的监管和重点岗位、重点人群的防控,尤其是要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四是推行廉洁准入制度;五是加强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
  德源集团董事长、重庆市工商联副会长曹春林介绍了民营企业家如何预防犯罪。曹春林以国务院总理为民工讨薪事件为例,建议《报告》从企业家为什么要犯罪、怎么犯罪、犯罪之后的想法怎么样等方面人手进行认真分析。曹春林以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为例谈了银行和金融体制改革,要求企业依法经营,首先政府要依法行政,银行要讲诚信,防治权力寻租,相关部委在出台政策时,做好配套工作,把权限标准、权限清单制定好。他还指出在《报告》中把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和怎么预防犯罪做好,才是真正专家学者做的事,建议专家学者研究出来的成果,给国家相关部委发修改建议函。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山东中心主任、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斌发言题目是“树立法治思维、防范刑事风险”,他结合做企业法律风险方案的实务经验,以青岛市企业家犯罪的状况为例,谈了对当前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工作的应对。郭斌认为,企业家应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第一,企业家要注重对重大事项的法律界定,这是确立法律思维的首要前提。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并非泾渭分明,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刑事风险问题,应该放弃侥幸心理,养成法律界定优先的思维习惯,确立基本的刑事犯罪风险意识,将其融会贯通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为企业和自身安全构筑第一道屏障。第二,正确的法律决策对企业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企业家对企业发展经营做出重大决策时会出具相关的证据加以分析辅助,当面临法律问题时,同样需要企业家具备做出正确法律决策的能力,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错误决策带来损失,避免疲于应付纠纷诉讼,及时消除刑事风险的隐患。第三,法律实现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先进的风险防控法律思维需要企业落实到管理制度中加以体现,企业长治久安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预警机制,预先知道企业的风险所在,进而主动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是企业和企业家树立刑事风险防范思维的一种法律实现。郭斌认为,企业家是社会精英群体,也是刑事风险高发群体,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难以避免的现象,企业家的行为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生死存续,也对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肩负重任,只有企业家自身树立了刑事风险防控意识,才能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统领全局的作用。企业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对法律工作者和企业家而言任重道远,我们应从法律思维开始脚踏实地,共同将企业和企业家的风险防控工作推上新阶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陈正云副厅长结合自己的工作谈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第一,研究中心以后需要注意《报告》既有事实、表层事实的归类统计和深层次挖取,更加反映实证方法研究犯罪学学科的特点和品质,把犯罪学实证研究和纯粹的统计学分开。第二,《报告》基本上是平铺直叙,建议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对社会关注的焦点,反腐建设的焦点、改革关注的问题分析的更多一点、更透一点,加深数据挖掘,更好体现信息背后的价值。第三,建议学习借鉴香港廉政公署专门对工程领域的建筑师、通关等重要高风险岗位经常提醒腐败风险等防腐锦囊,在《报告》里增加一个刑事风险防控的行为或者行动指引,以提高《报告》的价值。

三、市场化改革与刑法功能新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认为,《报告》对于企业家犯罪的年龄、性别及地域、行业做了客观分析和描述,得出的一些结论发人深省。胡伟新着重谈了五个问题。第一,对于企业家的概念界定问题。民营经济在我国整个经济生活中占70%,但是,企业家概念的界定影响到统计结果。第二,对企业家犯罪深层体制原因、社会原因发掘不够。任何犯罪都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和体制缺陷根源,我国有引以为豪的体制,就是权力高度集中、优质资源的高度垄断,但利越大弊越大,利在于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弊在于存在大量的寻租空间、交易空间,留下了滋生犯罪的温床,以及某些不计成本的严重浪费。第三,企业治理方面不完善,非法律的、家族式经营在民营企业里占了相当大比重,国有企业里由于行政化、官僚化、一把手的作用突出,往往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需要进一步依法治理。第四,法律方面的一些缺陷或者不完善。比如,违法和犯罪的界分、此罪和彼罪的界分,普通的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分,这些都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金融改革过程中有很多在法律上需要界定的问题,深化改革过程中要慎用刑法,都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第五,企业家的法律素养或者法律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细化:一是企业家的知识要素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占了很大比例;二是意志要素偏弱,明知违法犯罪,利益驱动下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潜规则和习惯的作用明显,企业家很多是家族式经营,经营和违法犯罪中常常出现费孝通先生讲的同心圆现象。胡伟新建议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和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实现司法决策和科研双赢,扩大合作研究领域,持之以恒的、不断完善,做成决策的权威依据,做成学术研究的权威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认为,《报告》尽管只分析657起案件,但已是当前统计中最系统、最全面的一项成果。《报告》使用比较科学的定量分析,而不是停留在百分比上。中国犯罪学研究思辨太少,更缺少好的思辨,定量研究更是短板。这在犯罪学研究中已经有大量的教训,做了十几年研究最后好像是一个乡下佬穿西服,一定要避免这种情况,一定要有科学假设,然后把定量作为应用方法论基础。《报告》有一个非常大的飞跃,就是刑法学只讲What;而犯罪学不但要讲What,还要讲Why,原因很重要。《报告》的一些内容现在还是素材,建议从基础做起找到相关性。比如,发案环节跟罪名、主体、手段、监管、审批、销售环节等之间的相关性,深入挖掘研究价值。皮艺军教授建议,企业家犯罪研究要分清微观、中观和宏观,不要放在一起谈,要注意到微观中的国企和民企的差异,要关注危害性结果调查。中观研究是企业家犯罪的一个横向原因,注意在某环节、流程、制度、法规、政策方面的研究。宏观研究是企业家的生存状态、经济和制度方面的状态。中华民族的一个特点是变通,能够变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制度设计就是对熟人的回避,对亲属介入在制度上采取零容忍,古代的官员不能在原籍任职,现在应该更严格一些。
  北京工业大学张荆教授主要谈了五点建议。第一,企业家犯罪研究的方法论探索已经做了三年,应该继续探索。研究企业家犯罪跟研究街头犯罪,是完全不同的对象。研究街头犯罪要研究家庭、学校、社会,发现有离异家庭、家庭残缺、家庭打骂、家庭教育不足,学校让他们过早退学以至学历很低,以及有很不好的社会交往。但是,受贿的犯罪企业家学历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占86.96%,基本上可以断定他们有非常好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不像一般的街头犯罪人员那样受歧视。所以,研究企业家犯罪时,方法论应该区别以前,探索新的方法。第二,从制度环境角度入手是研究企业犯罪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可以突破企业家研究的一个瓶颈。第三,研究法律与行业规则的关系。60年前有位学者研究白领犯罪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值得研究,他说,声誉会因为违反了商业规则而失去,但不会因为违反了法律条文而失去。这个思想对现在研究企业家犯罪有非常好的借鉴价值。第四,做好企业的政企分离研究。现在一方面是政界往商界靠,商界企业家有一定资产以后也往政界靠,因为中国传统中有两大企业可以发展,一个是买办资本、一个是官僚资本。通过研究,告诉社会企业家是不是可以远离政治?政治家是不是也可以远离经济、远离企业?改革开放初期需要发展经济,让政府去抓经济;现在政府已经很有钱了,大量腐败是政府跟经济联系过于紧密所致。脱离经济以后,政府可以公平正义忠信的处理问题。第五,研究企业家犯罪的组织结构。60年前,美国学者萨瑟兰提出白领犯罪不仅是故意的,而且是有组织的,个案分析印证了萨瑟兰说的是对的,这可能是研究企业家犯罪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赵武安认为,对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刑法保护不平等的问题,无论是从法治理念还是立法、执法、司法包括预防上,是当前需要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保护问题上进行深入梳理,无论是从罪名上还是犯罪构成的实质上,包括刑罚的处罚上都有许多不平等的地方,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赵武安认为,经济理论和《宪法》原则都规定了公司财产平等保护以后,《刑法》确实对经济、对社会的调整显得滞后了。在预防的责任主体上,过分强调国有企业甚至是政府的预防责任,实际上打击犯罪也好,预防犯罪也罢,都是在强调一方的责任,这是一种简单的人治思维,从法治的角度讲还是要强调平等的反腐责任,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有反腐责任,这个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但是很遗憾在这方面法治是缺失的、不到位的。从检察机关预防的角度讲,确实也面临着在预防非公经济腐败犯罪的一些法治障碍,检察机关要加强这方面工作,也缺乏法律的支持,检察机关在努力克服这个瓶颈,在走曲线救国道路,希望各位专家能够进行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卢建平教授提出三点批评性建议。第一,现在的《报告》非常全面,但今后应该更加突出重点。对企业家犯罪的重点对象或者重点群体,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因为从犯罪数额、刑期等现象可以看出待遇上的差异和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的制度困境、制度洼地或者制度低地。应重点关注一些领域或者一些区域,比如浙江,发案数、经济发达的程度高,民营企业占2/3,这样一个重点区域,应该有一些重点的、有针对性的调查。重点做出前瞻性的报告,不仅关注《公司法》等法律规则的变化,同时关注经济结构的变化、产业升级的变化。第二,要进一步改进方法。以前受媒体影响太大,现在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研究信息的主要来源,是一个改进,但是仍然有缺陷,因为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是典型的选择性公开,特别是刑事案件,公开幅度受到的制约更多,怎么样来克服这种束缚?可以在方法上,比如借助一些重点案例的剖析予以适当的改进,像以前倡导“到艰苦地方去”,现在应“到社会底层去、到企业去甚至到监狱去”,监狱里面关的企业家,他们的感触比现在我们剖析的要深刻得多,他们有大把的时间在那里写剖析文章。第三,要让研究成果真正发挥社会效应,特别是产生积极的一般预防效应,《报告》不能仅局限于研究者或者司法工作者的小圈子,要走到社会上去,在未来《报告》的推广方面,希望《报告》能够成为一个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并举的权威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刘志伟教授谈了两个问题。第一,民营企业家的刑事待遇问题。《报告》有三方面的数据:一是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人数比国有企业家涉嫌犯罪的人数多;二是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比国有企业家触犯的罪名多;三是民营企业家与国营企业家在量刑上有所差异。民营企业家与国营企业家相比,面临的刑事风险要大,原因出在哪里?民营企业家的知识水平、学历普遍比国营企业家要低得多,可能是其中一个原因,但主要原因可能是体制、政策等,是与企业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的,而是由国家特殊的政策、制度所造成的。面临这种情况,立法上就应该修改。在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司法上就要软化这个立法规定,或者是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刑罚处理上也要做一个变化,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报告》中的一个技术问题。关于民营企业涉案数全国前三位的是浙江、福建、河南,国有企业涉案数前三位的是河南、浙江、山东。但是有理由怀疑《报告》里的数据是有问题的,不是说统计错了,而是河南省切实做到了裁判文书基本上都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了,上网数量比较多,其他很多省份没有上或者上得比较少,导致对事实的歪曲反映,建议《报告》下一次要在前面把收集样本的情况做一个详细描述。
  高铭暄先生提出关于材料的可靠性问题,比如,《报告》中的案例是不是都有结论?希望实证研究一定要做扎实、做细致,最大限度释放正效应、正能量,将负效应、负能量降到最低。对此,胡伟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现在主要是三大公开平台,第一个是裁判文书公开,就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全部是审结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第二个是审判流程公开;第三个是执行公开。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比如中纪委网站等,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登载的案例不是在同一个时间节点,但是现在裁判文书上网比较仓促,肯定存在着一些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会进一步认真做好裁判文书公开工作。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王洁博士提出疑问,根据犯罪学基本理论,在犯罪主体方面,农民、工人是最基本的群体,企业家不是犯罪大多数的一个群体,但《报告》研究的群体主要是企业家,为什么不以农民、工人等基本群体和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而特别关注企业家这个对象?对此,张远煌教授回应,现在的犯罪有很多称谓,有工人犯罪、白领犯罪或者管理者犯罪,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往往把企业家视为社会精英群体,也是社会创新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应该更多地发挥正能量,但是,企业家犯罪在目前转型时期是比较突出的现象,所带来的破坏力、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一般的人群。经济稳定发展方面,现在还有一个观念,他们是社会管理比较稀缺的资源,企业家犯罪也意味着对这种稀缺资源的损耗,所以有必要研究。在我国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中往往关注的是街头犯罪,诸如抢劫、杀人、诈骗,而恰恰对富人阶层、管理阶层关注得很少,有待于关注和研究。基于现实考虑,北师大成立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这个中心的成立和研究,包括这么多人的介入也是一种重人的社会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裴显鼎厅长认为,《报告》选题非常好,团队非常强,内容非常丰富,并有一定的深度,以后邀请参会人员的范围可再宽一点,比如银监会、立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的代表。裴显鼎厅长再次强调,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大有文章可做,自己工作部门的同仁及全国各级法院负责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法官们,竭诚地愿意和研究者精诚合作,扎实有效推进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工作。

【作者简介】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博士【文章来源】2015年第3期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3期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