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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补贴也属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
发布日期:2015-08-07    作者:110网律师
经常碰到劳动者咨询,说用人单位突然间取消了之前许诺并支付过的伙食补贴、岗位津贴等“额外待遇”,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之前处理过类似的案例,本律师此次采用介绍案例的方式对这个问题予以解答,希望能够帮助遇到类似问题的劳动者能够有所帮助。
劳动者李某在2000912日入职用人单位深圳市某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担任成型组长,现已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计算标准是:基本工资2000+津贴1900+加班费+全勤奖。但是,自20149月份起,用人单位为了迫逼李某自动离职,采取了各种违法手段,先是降低其职位,让他担任普通员工,之后在10月份发放李某9月份工资时,扣除了其所有的津贴,只给他发了3800元。李某跟公司交涉,公司对其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4111日以该公司违法克扣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在2014113日向深圳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1.支付201410月份的工资4900元;2.支付违法克扣的工资1900元;3.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6500元。我们代理李某出庭参加仲裁庭审,公司由其人力资源部主管出庭,庭审中,公司主张津贴是公司在法定劳动报酬之外额外提供给员工的福利待遇,法律对此没有强制要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取消、扣减,这是公司对自己财产权的合法处分。我方主张,津贴是属于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否能够稳定拿到津贴是影响劳动者最初选择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用人单位既然决定给予劳动者津贴,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的取消或者扣除,更何况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这1900元津贴属于李某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法合理,公司扣减李某津贴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属于违法无故克扣劳动报酬。仲裁结果,最终全部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定期发放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都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事后不能以发错工资、属于额外待遇等理由予以取消或者扣减,否则即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当然,这也告诫了用人单位在设计员工的工资待遇结构时应当谨慎合理的安排,切莫为解决一时的招工问题而作出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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