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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后 徐某的刑期应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罪犯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执行机关市公安局于2004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4月14日市公安局向法院书面建议撤销对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

    [点评]: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这一点合议庭均无异议。但对于撤销缓刑后,徐某应执行的刑期应如何计算,即行政拘留的天数能否折抵刑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拘留的天数不应折抵刑,对徐某应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一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里的原判刑罚应该是原来的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拘留的天数应该折抵刑期,即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减去行政拘留的天数为徐某此次收监执行的天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也就是说罪犯徐某的刑罚应从撤销缓刑的裁定作出之日起开始执行。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徐某被行政拘留的天数,应该看成是在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因此应该折抵刑期。同同,徐某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故欧打他人的行为既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又因此行为被撤销了缓刑,如果被行政拘留的天数不能折抵刑期,无疑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叶蓉 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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