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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后又弃车如何定性 关键看该车是否脱离车主的控制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2004年8月的一天晚上,司机李某将自己的一辆东风汽车停放在自家的院坝里,该院坝紧临公路,且为开放式。当晚,王某趁夜深人静之机,偷偷地撬开车门,将车开上公路20余米后,发现该车没有刹车,遂熄火将车丢弃在公路边。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因刹车不灵而弃车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因为王某只将车开出了20余米,该犯罪还没有最终完成,王某因刹车不灵害怕翻车而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应系犯罪中止。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因刹车不灵而弃车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王某弃车的原因是因为刹车不灵而害怕汽车无法驾控,随时有翻车的危险,这应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其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因刹车不灵而弃车的行为是犯罪既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既遂的标准虽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如控制说、失控说、转移说、控制加失控说。但从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来看,它是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其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该罪既遂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非法占有或控制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该罪既遂的成立。

    本案中,王某偷偷将李某的汽车开到附近的公路上,该车便处于他的控制之下,而车主也已对自己的汽车失去了控制,此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行为已达到既遂的标准。至于王某最终将车开了多远,对汽车如何处理,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虽然王某最终因为汽车刹车不灵而将已开走的汽车丢弃,但这属于犯罪既遂之后对所盗财物的处分行为。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本案中构成犯罪中止和未遂的时间条件已过,故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或未遂。

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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