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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验收的公路上违章驾驶造成三人死亡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 案情]

    2001年1月23日1时许,黄某驾驶桂D—08340号大货车装载十吨木板,13 名装卸工及货主,由黄村镇百合村往明觉村江口组方向行驶,当行至榕木根的村级公路时(该公路未经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有一拖拉机停放在路边,黄某便将货车开靠左侧强行通过,当即导致车辆翻下路沟,造成三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事故。(本案是2004年立案监督案件)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黄某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两罪,显然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期比交通肇事罪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2004年5 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交通法》第101条规定:“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犯罪……。”本案黄某是在未经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的公路上肇事的,根据从旧兼从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黄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黄某肇事的地点是在未经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的公路上,属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本案的性质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33号法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第 2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黄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黄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威 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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