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商法知识点:基金管理人
发布日期:2015-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基金管理人是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处于中心地位,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
第二,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财产的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是基金财产的管理人。但是,基金管理人只是负责投资决策,下达投资指令,并不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和投资运作的结算。
2.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另外,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消极资格进行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1)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设立条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及其终止。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如不能正当履行其职责或者其行为有损于投资人的利益,则可依法终止其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此外,还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法律 教育 网
5.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及其规制。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②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③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在上述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4)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5)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6)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7)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①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