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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5-08-02    作者:刘哲律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主要特征如下:
(1)客体要件,本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变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定位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是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应当负责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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