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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均在服刑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01    作者:110网律师

双方当事人均在服刑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问题摘要:咸律师,你好!我堂弟2012年借款65万元给张某用于生意资金周转,2013年8月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在甘肃某地监狱服刑。后我堂弟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在江苏某地监狱服刑,我就想问:如果我堂弟向张某索要65万元借款,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管辖法院均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分述如下:
一、对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即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的,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张某已于2013年8月在甘肃某地监狱服刑,至今其已被监禁一年以上,如你堂弟提起诉讼,应当向张某被监禁地即甘肃某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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