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访工作与法律机制“有效链接”
让信访工作与法律机制“有效链接”
针对信访活动中存在的过激行为,专门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其中规定上访人禁止拉横幅、喊口号(7月25日《中国青年报》)。笔者以为,此举或许必要,但是要解决上访人过激行为的问题,更应该着眼于疏导,并采取切实措施真正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因此治理良策可能不是发公告,而是应该让信访工作与法律机制“有效链接”。
信访工作是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从一定意义上讲,信访工作还是疏缓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因为如果人民群众上访的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也就缓解了社会矛盾,消除了不稳定的因素。然而,目前的信访工作还远远不能达到上述要求,与人民群众对信访工作的期望还有相当的距离。
其实,信访工作也是法律工作。一个上访事件,从法律的视角检视,就是一个法律事件或法律案例,其背后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关系。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在面对这些信访事件时,不应该束手无策,而应该有所作为。事实上,我们国家现有的一些法律制度和机制完全可以比较妥善地处理上访事件。
首先,作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该介入信访工作。最近中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要重视“民谣”的价值,我想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不必千里迢迢非要“下乡采风”,信访机关门口衣衫不整的信访人,就是很好的“采风”线索和考察相关政府官员的机会。他们背后的故事,或许就是鲜活的相关官员行为或者作风的最好说明和例证。
其次,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与信访机关形成“联动”。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对于合理合法的信访事件,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帮助信访人分析“案情”,让信访人明白自己的信访是不是有道理,道理在哪,应该通过何种渠道解决。对于不合理合法的信访事件,也可以向信访人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信访人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了解为什么没有道理,弄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对于需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信访事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要为信访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第三,还应该倡导律师介入信访工作。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是《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律师的责任与义务。其实,有些信访事件,就是涉诉的案件。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可以从信访案件中积累经验,甚至寻找案源。美国民主党总统竞选人约翰?克里就是从普通民众的“小案子”做起,逐渐积累了经验,也赢得了普通民众的信任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还不得不提的是,信访机构急需充实法律专业人员。目前,造成信访部门往往“来信一转了之”、“来访一推了之”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有信访队伍人员素质不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普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在接访过程中不能从法律的角度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也难以提出有价值的法律建议。于是信访部门成了一个中转站,“来信一转了之”、“来访一推了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信访工作不仅没有成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没有成为社会矛盾的减压阀,相反变成了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一个“疙瘩”、一个“激化点”。对信访工作满怀期望的人民群众,很难从信访工作人员那里听到入情入理入法的分析,得到切实可行的建议,于是不可避免地出现所谓的“越级上访”、“群访”,甚至有的成为“上访专业户”。
笔者以为,信访工作亟待解决的不是将机构升格为“局级”或者“处级”,而是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把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归纳为“缠访”、“骗访”、“闹访”、“蛮访”的人,恐怕本身就不是合格的信访工作人员,至少他缺乏对信访人起码的同情和怜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