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两妇女构成非法行医罪 赔偿受害人近10万元
发布日期:2015-07-31    作者:孙新律师
原本自己干的是美容美发店,却私自开展割双眼皮业务。结果,二把刀的女店主和她那没有医师资格的姐妹将一名女士的左眼弄成了“眼球穿通伤、角膜穿通伤和外伤性白内障”,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二被告人构成非法行医罪,并分别判处罚金1.5万元。此外,二被告人还赔偿受害人近10万元。
  范某是黑龙江人,数年前,她来到本市静海县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看到双眼皮手术更赚钱,只有初中文化的范某找到她粗通这方面医术的天津姐妹周某,二人胆子够大,说干就干。范某招揽想割双眼皮的女士,周某主刀,所得收益二人平分。招牌打出去之后,很快就有一位姓闫的女青年找上门来。2014年6月14日上午,周某在范某的美容美发店二楼,给闫某割双眼皮。这次手术共收取了2800元费用,范某和周某各得1400元。等麻药的药效过去后,闫某感觉自己的左眼疼痛无比,最后不得不去医院进行治疗。医院的诊断结果是,这次割双眼皮手术造成她“左眼眼球穿通伤、角膜穿通伤”,后来又发展成“外伤性白内障”。

  卫生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他们发现,范某的美容美发店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周某也没有医师资格,而且给闫某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民警经调查,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和12月26日将周某和范某抓获归案。经鉴定,闫某左眼球损伤术后构成十级伤残。鉴于事态的严重性,周某和范某共给付闫某赔偿款近10万元,闫某对二人表示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在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伙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被告人周某非法行医,造成他人轻度伤残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可从轻处罚情节。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