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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保险担全责
发布日期:2015-07-31    作者:张新团队律师
各位有车的车主,不要因为自己有保险有交通事故就认全责。一是纵容违法者让他人图利,交通更混乱,车辆更难行;二是如果伤者死亡,司机可能坐牢,如果伤的重,几十万的保险不够赔,三即使保险齐全,司机也需赔偿部分费用,来年增加保费,可能不再享受不计免赔。下面试举一例,本案司机阿东本不是全责,考虑自己五十万三者险加交强险共六十二万,于是在有关人员的忽悠下自愿认了全责,结果伤者伤残6级,终身使用残疾辅助器具起诉阿东赔偿九十多万,此时司机阿东傻了,后经过对案情的认真研究判决赔偿六十二万三,值得各位司机反思。
 
被告阿东交通事故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针对阿锁诉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
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证明其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且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额。”或者“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失地农民,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额。”本案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更谈不上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原告所举拆迁也只是全家被征地很少的部分而已,不符合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失地农民规定。因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城镇赔偿标准,鉴于原告系农村居民,因此各项赔偿因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二、原告赔偿数额项目计算过高
1、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因采用重新鉴定后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原告单方鉴定的皖西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没有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使用的也不是普通适用器具。不仅系原告单方委托,且违反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依法不应采纳原告提供的皖西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意见。后被告阿东申请重新鉴定,在贵院技术室主持下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且符合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有配制机构安徽省民政厅假肢厂出具的意见。应采纳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假肢一具21600元,该意见书第二页第五项明确注明每个使用周期维修费为16%而不是每年的维修费为16%.经代理人向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核实,该中心电话回复:“三年作为一个使用周期维修费为16%而不是每年的维修费为16%.”求实鉴定中心表示,因该鉴定系裕安区人民法院委托,如果法院需要,可以为此应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
2、误工费
原告误工费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假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所述的6千元每月,没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且每月都是固定的6千元也与农民工按天计算工资的实际不符,不应被采纳。即使按照原告所述从事维修水电的工作,系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业,按照我省国民统计报告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业平均每天101.6元。误工期6个月为180天,101.6×180=18288,原告诉请的6×6000=36000元没有任何依据。
3抚养人生活费16285×35%×4年÷2=11399.5元。被扶养人未满5周岁,且两个抚养人应该除以2.
4精神抚慰金应该为20000,护理费等其他赔偿项目在农村标准的基础上请法院已发核实。
三.保险公司没有出具本案的保险合同,不能证明其所述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非医保费用条款,且保险公司没有申请非医保鉴定。即使该条款存在,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按照《合同法》第39条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非医保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张新
2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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