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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因吃请一顿饭而放纵犯罪嫌疑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0年11月24日,岑溪市糯垌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了一起矿山管理人员打伤多名村民的恶性案件,岑溪市公安局指定糯垌派出所主办此案,并于案发当晚将涉案人员邝某、严某两人刑事拘留。案发后,矿山老板程某多次到派出所找谢某求情,并在市内一家酒店宴请了谢某,请求释放邝某、严某两人,并不要追究这起矿山故意伤害案的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吃请宴席后,谢某竟然命令派出所办案人员为邝某、严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于次日为这两人办理了释放手续。2001年1月4日,此案另外4名主要涉案人员到糯垌派出所供认了作案经过。当时,谢某明知这4人都是涉案人员,却将他们全部放走。

    [分歧意见]

    谢某的行为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还是徇私枉法

    第一种意见:谢某的行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理由是: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2、谢某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规定: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第二种意见:谢某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刑法理论认为: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案谢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客观等构成要件。

    1、谢某具有帮助邝某等人逃避法律追诉的主观故意。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必须是故意。本案中,谢某作为公安局派出所长,明知邝某等人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应受到法律追究,却将他们放跑,目的是为了邝 某等人逃避法律追诉,因此,谢某是有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故意。

    2、谢某属于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谢某作为公安局派出所长,具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因此,谢某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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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谢某实施了帮助邝某等人逃避法律追诉的徇私枉法行为,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等的行为。本案谢某明知邝某等人应受刑罚处罚,而在矿山程老板在酒店吃宴请席后,将邝某等4名主要涉案人员全部放走。正是由于谢某实施的上述行为,邝某等人在长时间内没有受到法律追诉。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谢某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

 徐红 李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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