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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是否应当发放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基本案情简介
    2014年2月,刘XXXXXX公司车间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14年3月3日上午,刘XXX在工作时不慎致右手腕受伤,后在舞阳县XXX医院治疗住院两个月后出院,伤情被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同年4月份,刘XXX被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刘XXX又进行了二次手术。刘XXX受伤后,XXX公司支付了2640元。2015年3月份,舞阳县劳动仲裁委对刘XXXXXX公司医疗期工资纠纷作出裁决书,裁决XXX公司以2896元/月的工资标准,对刘XXX发放11个月的工资。
    XXX公司称,应重新确定其为刘XXX支付工伤医疗工资的标准和期间。理由如下:1.其与刘XXX的仲裁书确定刘XXX的医疗期工资标准2896元/月过高,应按同车间近一年平均月工资计算。2.仲裁书确定刘XXX的医疗期过长且无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结合刘XXX的伤情为桡骨骨折,医疗期为6个月,仲裁委裁决为刘XXX发放医疗费11个月过长。
二、法院判决结果
舞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刘XXX作为XXX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有权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刘XXX的工资数额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确定,该院按2014年省制造业收入标准计算其月工资为2838.17元。关于停工留薪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结合刘XXX的伤情和二次手术后需要加装固定装置,刘XXX的停工留薪期该院酌定为11个月,故XXX公司应支付刘XXX停工留薪期工资31219.87元,其已支付2640元应予扣除,实际支付28579.87元。该院遂依法判决原告XXX公司给付被告刘XXX停工留薪期工资28579.87元,并承担诉讼费。
三、律师说法--法律链接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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