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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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公交认字XXXX 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25日11时许,被申请人驾驶XXXX号出租车,沿XXXX街由南向北行驶至XXXX家属院门前,适逢申请人驾驶XXXX号裕兴电动自行车在此由北向东左转。被申请人前部与申请人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由XXXX XXXX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西公交认字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申请人认为: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是:1、被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注意观察,安全意识差、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为让行人优先通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2申请人未下车推行.据此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
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申请人认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的情况下:
第一,机动车有谨慎文明驾驶、观察注意、减速慢行的义务。
第二,法律规定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叉路口相遇时机动车有主动避让行人和让行人优先通行的义务。
第三,申请人遇无红绿灯、无天桥交叉路口过马路属于正当权利,无违法情节。
第四,申请人已确保安全距离方才在交叉路口通过(过马路时与肇事车相聚十余米),尽到了注意观察谨慎通过的义务。
第五,申请人过马路未下车推行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假设剔除骑行因素改为推行,如肇事方未能谨慎驾驶并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无红绿灯、无斑马线的交叉路口骑行过马路时已确定安全的通行距离。因肇事车辆未减速、未注意观察文明驾驶、优先行人通过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推行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违法情节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申请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销XXXX XXXX XXXX交通警察支队XXXX公交认字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