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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2-12-19    作者:高宏图律师
  申请人:A,男,徐水县XXX村人。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徐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徐公交认字[2012]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B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12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B驾驶冀FXXXX号轿车,沿津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徐水县京港澳高速桥西侧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申请人认为,徐公交认字[2012]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机动车道内停留错误,申请人没有过错。
  ㈠当时申请人是在确认安全后才横过道路的,而且客观上申请人已经横过了B驾驶冀FXXXX号轿车行驶的机动车道、站在了双黄线上避让双黄线前方通行的其他车辆。
  ㈡双黄线区域不应认定为机动车道的区域。
  徐公交认字[2012]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将双黄线区域作为机动车道的一部分,直接违反了双黄线不得跨线或压线行驶、机动车道宽度有明确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常识。
  ㈢申请人是在合法过道,没有违法,不存在任何过错。
  申请人横过的道路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过道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规定。
  三、B一方不仅是违反了徐公交认字[2012]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还存在如下严重过错:
  ㈠B应当避让申请人,但是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㈡B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坡路、拱桥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减速慢行、鸣喇叭示意,但是B未采取任何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㈢因申请人当时已在双黄线区域内,只有在B驾驶的车辆跨越了双黄线的情况下才能接触、碰撞到申请人,所以应当认定B驾驶的车辆跨越了道路双黄线。
  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时,才应该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使是无法查实行人是否有过错、行人可能有过错时,也不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现依法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此致
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A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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