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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的欠债仍为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5-07-23    作者:尤辰荣律师
 丈夫向亲戚借钱,妻子不知,炒股失败,无力还款,巨额债务谁来担!妻子拒绝共同负担,一家之言难支持。
 
    案情:陈甲先生老房拆迁获得动迁款,由于未寻得满意房屋,陈甲将动迁款暂时借给了陈乙。双方签署借款协议,以月利息1%出借135万元给陈乙,借款期限为半年。半年后,陈乙将利息归还陈甲,但本金迟迟未付。原来陈乙拿借来的135万元炒股,现亏损90万,致使无能力偿还陈甲。由于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陈甲将陈乙及其配偶洪女士一同告上了法院。
 
    在夫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外举债均属于共同债务,洪女士以跟陈乙夫妻关系不好,早已分居,财产独立支配为由拒绝共同承担。陈乙也表示借款与妻子无关,愿意一人承担。但法院经审查,并无证据证明陈乙夫妻财产独立,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认定的法定例外。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上海离婚律师认为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中,陈甲否认自己知晓陈乙夫妻关系不好,且在陈乙孙女百日之时还将红包给到洪女士,陈乙也没有证据证明陈甲明确知晓该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本文由上海律师尤辰荣原创出品,上海律师尤辰荣对婚姻家庭、经济合同、房产建筑、侵权赔偿、遗产继承等上海民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帮助客户完成各种民事诉讼需求。如有需要商事或民事诉讼、仲裁需求请联系上海律师尤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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