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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练随车教非学员学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童某,男,32岁,专职汽车驾驶员。

    周某,男,19岁,无业。

    2004年7月,童某将自已的桑塔娜车借与没有取得驾驶员资格的周某学车,并随同坐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当车经过一弯道时,对面来一大货车,周某心慌,童某在旁急打方向盘避让,将在路旁行走的一位农妇撞死。

    本案中的童某、周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认为童某的行为是一个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当周某见对方来车心慌,作为专职驾驶员的童某,是为避免与大货车相撞,在旁急打方向避让撞死的农妇。童某的行为虽然与农妇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童某主观上是没有故意和过失,其主观上是为了避免一个生命的死亡。所以童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童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理由是作为专职驾驶员的童某,应当清楚把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可能发生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其本人既非教练员又非教练车的情况下借车给非学员的周某学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规定,主观上也应当意识到将车交给无证的周某学车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他过于相信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放任周某无证驾驶。正是由于童某借车给周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童某的过失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主观上完全具有罪过,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不仅童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周某也涉嫌交通肇事罪。

    首先,本案中童某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法律规定,不属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首先是建立在一个合法的情况下。本案中童某既练员把练车借给无驾驶证的非学员学车的行为本身非法,并在违法的基础上发生撞死农妇的事故。童某在周某心慌打方向盘的行为动机,只能是发生(过失)犯罪状态中避免过失犯罪结果发生而采取的一种补求措施。此时童某已完全处于过失犯罪状态中,其行为不能视为紧急避险。这主要是由于紧急避险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不具备犯罪构成,而童某的行为已具备犯罪构成;同时,紧急避险的可行性要求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而本案中的童某除了急打方向盘外,还可以采用紧急制动等其他措施避免老者死亡,但童某未能做到;再者,紧急避险应是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童某的行为结果是以丧失农妇的生命来避免自已的车与大货车相撞,动机上没有保护更大权益而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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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从这一点来看,本案中的童某和周某似乎不可以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从二者各自的行为来看,二人的行为与农妇撞死这一同一危害结果(老者被撞死)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童某、周某各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首先,周某无证驾车的行为,从客观上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的规定;同时正是由于周某无证违法驾车在遇突发事件时处置不当,才导致童某急打方向盘而撞死农妇,所以周某、童某均应各自承担刑事责任。

 肖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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