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气火烧自家房屋,难道还犯法?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现年28岁的农民赵铭山做梦也没有想到,仅仅是酒后与父亲吵架赌气后,放火焚烧了自家的房屋,却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依法提起了公诉。
赵铭山家的两层楼房与邻居尚某、金某家房屋左右相连。2005年4月9日晚上22时30分,曾经被两次劳教的赵铭山在宗村一朋友赵某家喝了半斤多白酒又喝了五、六瓶啤酒后,便在其家中打牌。在此期间,赵铭山与该村其姨夫的儿媳杜某因家务事发生争吵,随后他驾驶摩托车从宗村回到家中。因咽不下这口气,赵铭山便借着酒劲在院中吵嚷说要去姨夫家讨个说法,他的父亲急忙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争执。赵铭山越想越生气,为发泄不满,便从摩托车内卸出三饮料瓶的汽油,将一瓶半汽油泼到其家一楼的房门上,另一瓶半汽油装入一个塑料壶内。尔后,赵铭山用打火机将房屋门点燃,并将街门关闭。面对燃起的熊熊大火,他的妹妹惊慌失措,被迫无奈翻过院墙从院内跳出。他的父亲见势一边喊邻居救火,一边急忙从墙外跳进院内,慌忙寻找工具去准备救火,但赵铭山则连推带搡地将他赶了出来。迫于无奈,他的父亲心急如焚地打电话报了警。
当晚23时56分,安阳市消防支队第五中队接指挥中心报警后赶赴现场救火时,赵铭山非但自己不救火,反而紧闭大门阻止消防员救火。在这紧急时刻,两名消防员利用单杠梯翻入院内,从里面将赵铭山家的街门打开。但此时情绪激动的赵铭山则一手拿着铁棍,一手提着装有汽油的塑料壶,威胁消防员不许靠近灭火。两名消防员当机立断,趁赵铭山稍不注意的功夫,猛地上前将其按倒在地,在将其控制后,消防员迅速将大火扑灭,这才未造成更大损失。但是,赵家一楼客厅及室内的家俱、洗衣机等物被烧毁。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人为,被告人赵铭山酒后为发泄个人怒气,用汽油点燃自家房屋的木质门,并导致部分财物被损,且在点燃火后将街门关闭,在家属和消防官兵先后到现场救火时,威胁和阻拦,核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虽举证认为被告人赵铭山放火火势小,没有造成火灾。但被告人赵铭山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殃及左邻右舍,且其在引燃屋门后,仍将街门关闭,还威胁和阻止家属、消防官兵救火,对故意放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客观上已足以危害了公共安全,仅是因消防官兵救火及时,而未造成重大损失。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铭山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铭山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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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赵铭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郭玉峰(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由于放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一个情节,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
放火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公共财产和他人私有的财产。如果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放火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要烧掉自己的财物,并无害人之意,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在烧毁自己财物的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客观上也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放火罪。
本案中被告人赵铭山酒后为发泄个人怒气,用汽油点燃自家房屋的木质门,并导致部分财物被损,且在点燃火后将街门关闭,在家属和消防官兵先后到现场救火时,却进行威胁和阻拦。他明知自己的房屋起火后,风助火势,必然会蔓延开来,殃及他家住房相连的两户人家,但他却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持放任态度。虽然其放火焚毁的只是自家的住房和财产,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仅仅因为消防员的奋力扑救,才避免了他人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对他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贾长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