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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未签劳动合同,不支持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5-07-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13722日,高X入职深圳前海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任人事主管。201434日,高X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高X与集团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320日,高X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集团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工资及律师费等。
 
律师代理意见:X离职前的职务为集团公司人事主管,其负有劳动合同签订职责,其应当熟悉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基于诚实信用和职业道德,其本人应当主动、自觉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即是渎职。其未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是基于过失还是故意,都其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否则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请求驳回高X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该案经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高X的仲裁请求,高X不服,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高X的诉讼请求。X未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点评:对于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的劳动者,其熟悉或者应当熟悉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其不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是渎职,其不能因自己的渎职行为而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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