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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律师为其取保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7-17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7月17日
  摘要: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且嫌疑人XX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1
 封 市 看 守 所
释 放 证 明 书
汴看释字 [2015216
兹有 XX ,性别男 ,年龄31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小区X座X房 ,因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5 7 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经 XX分局 决定,予以释放。
二〇一
(开封市看守所印章)
2: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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