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聚众斗殴案律师为其取保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2月13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高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高XX的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高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通许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通公(刑)取保字【2015】0001号
犯罪嫌疑人 高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河南省扶沟县白潭镇XX村XX村 ,单位及职业 ,联系方式 XXX 。
我局正在侦查 “2014.12.24”开封市通许县XX城聚众斗殴案 ,因犯罪嫌疑人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5 年 01 月 01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郜XX 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 元。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通许县公安局印(章)
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