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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律师促和解减刑
发布日期:2015-07-14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447日晚20时许,被告人潘XX驾驶一辆小汽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西89号楼下,找到苏XX、郭XX夫妇,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此时,被害人徐XX路过此处,上前询问。随后,被告人潘XX打开车门上车,发动车辆后加大油门前行,把徐XX撞倒在地,徐XX拍打小车,让潘XX停车,潘XX仍加油驾车前行,将徐XX的左小腿压断。经鉴定:被害人徐金芳的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坏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辩护:辩护人接受辩护之后,通过会见、阅卷的辩护活动,详细了解了整个案情,在此基础上,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最终在辩护人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刑事和解,当事人判决之后即恢复自由。
 
法院判决:被告人潘XX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点评: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律师应根据具体案情,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争取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通过律师的努力,积极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为当事人争取减轻了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而且判决下达之后当事人就恢复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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