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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知情同意书 医院赔12万元
发布日期:2015-07-11 作者:
刘德斌律师
2009
年,朱某因“身目黄染,双下肢水肿
1
月余”,入住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消化内科病区诊治,但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做手术前,没与朱某签署知情同意书,也没有将手术的治疗目的、效果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向朱某解释清楚,导致朱某对手术的结果期望过高,对病情恶化的结果缺乏心理准备,最终引起诉讼。虽然医院没有治疗上的失误,仍需赔付朱某
12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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