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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辞职未必需要支付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5-07-08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7月,小李从一著名学府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受聘于武汉一知名钢铁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为防止人员流失,让小李同时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这份协议约定,小李必须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否则按照“违约金为本科生3000元,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来支付离职的违约金,但实际公司并没有为小李提供任何专业培训。2014年12月,小李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以服务期未满,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并表示如果不支付违约金公司就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为了顺利办理离职手续,小李无奈下,预先支付了违约金。 事后,小李求助于本律师。在看了双方的服务协议后,公司并没有实际提供专业培训,却向小李索要违约金的做法是违法的。随后,小李委托本律师向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行为违法,退还支付的5000元违约金。
    2015年1月,经过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确认公司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退还小李支付的5000元违约金。
    律师解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并约定违约金。但是必须提供专项培训,并产生培训费用,以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的数额,并根据以服务的年限来折算违约金的数额。如果用人单位仅仅约定违约金,并没有提供专项培训,则不能以服务期没到向员工主张违约金。鉴于此,小李不应当向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因此仲裁请求得到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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