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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社平工资6054.25元。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发布日期:2015-07-07    作者:张勇律师
201571日起,深圳社平工资6054.25元。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深圳公积金缴存单位本月起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次调整后,应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2014年度深圳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4.25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20157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5)。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7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7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
  ()20157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571日至2016630;2015年7月1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57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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