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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犯罪总结
发布日期:2015-07-04    作者:王丽律师
刑法(最新刑八修正案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关于河南省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6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7
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6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1.04.18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271条第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10522
【实施日期】20010526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7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2
19996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73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自2014年6月20日起实施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为一百八十万元以下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一百八十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六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及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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