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朱某=职务侵占案犯罪未遂被判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与张某某等人预谋后,利用李某某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灵宝市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鑫灵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朱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朱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朱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审 判 长 田伟民 代理审判员 陈晓林 人民陪审员 徐梦倩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肖飞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