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妻子要承担丈夫的债务吗
夫妻离婚后妻子要承担丈夫的债务吗
【基本案情】
原告罗元进与被告李连才、杨元英原系邻居。2004年5月,被告李连才因承包一工程需要资金,向罗元进借款100000元,同年22日,被告李连才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罗元进同志现金壹拾万元整,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尽早归还。借款人李连才,2004年5月22日”的借据。但被告李连才因承包工程亏本,没有及时将借款偿还给原告罗元进。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2010年春节,经催讨,被告李连才、杨元英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此后仍未再归还借款。原告罗元进遂诉至法院,引起诉争。
另查明,被告李连才与被告杨元英于2007年2月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两被告共同居住在湖南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某村中篷组2号。
【案情分析】
被告李连才向原告罗元进借款人民币共计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原告罗元进可以催告被告李连才在合同期限内返还借款本金。被告杨元英未举证证明原告罗元进与被告李连才明确约定讼争的借款为李连才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其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罗元进知道该约定,因此原告罗元进就被告李连才、杨元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连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原告罗元进要求被告杨元英与被告李连才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示,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尽管李连才和杨元英已离婚,但该借款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被告杨元英未举证证明原告罗元进与被告李连才明确约定讼争的借款为李连才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其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罗元进知道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