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区县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津高法(2015)115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4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0436.9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6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506元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4290元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014元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739元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72773元
六、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68123元
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6919元
八、2014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68380元
2、采矿业 90780元
3、制造业 6707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9921元
5、建筑业 62224元
6、批发和零售业 63941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7868元
8、住宿和餐饮业 4131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8359元
10、金融业 157466元
11、房地产业 8057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858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2686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09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3882元
16、教育 9511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02844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051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17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