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贩卖7500多张淫秽音碟的谢中云,被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谢中云从广东向他人大量购进淫秽影碟7500多张。2006年1月至4月间,谢中云分别在贺州市八步城区其店内、“王者”手机店前、莲塘、贺街等地,将淫秽影碟以高出进货价的价格秘密贩卖给莫某200余张、江某55张、刘某50张。
2006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抓获被告人谢中云,并在其住处查获淫秽影碟7231张,在莫某家中查获淫秽影碟83张,在江某家中查获淫秽影碟48张,在刘某家中查获淫秽影碟38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中云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谢中云贩卖淫秽影碟7500余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情节特别严重”, 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谢中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中云为牟利贩卖淫秽影碟的数量应为售出的300多张,其余7200余张不属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中云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化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中国法院网 彭惠娟 陈代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