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丈夫提起索要抚养费需求合理吗?
【案情】
2012年小彗和阿欣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二人于2013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小彗发现自己怀孕。产检过程中,小彗被医院确诊为“侵蚀性葡萄胎”,因病情紧急需要尽快进行清宫手术。而此时阿欣却以自己没钱给医院交押金为由抛下小彗,独自离开医院,从此对小彗不管不问,小彗只好找家人朋友借钱筹集手术费。两次清宫手术后,小彗已经欠下3万余元外债,且术后还需要进行长达两年的定期化疗。而如今,因病丢了商场导购工作的小彗没有了经济来源,无法独自负担后期治疗所需高昂的医药费用。小彗无奈将自己的丈夫阿欣起诉至法院,要求阿欣每月支付给自己扶养费600元,直到两年后自己不需要化疗并且可以工作为止;并偿还自己因治病欠下的3万元外债。
阿欣应诉后答辩称:妻子小彗患上“侵蚀性葡萄胎”是其自身体质原因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他认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对的,婚后小彗基本不回家居住,属于对自己未尽扶助义务,因此不同意小彗要求自己支付扶养费的诉求;另外自己没有固定工作,一直靠在外打临时工维持生活,所以没能力负担小彗每月的扶养费;对于妻子生病住院期间产生的3万元债务,因为妻子借钱时没跟自己商量,因此自己对借款的真实性和借款数目皆不认可,不同意偿还。
法院查明,小彗患有疾病的事实无可辩驳,有医院诊断证明和手术病案为证;小彗在往后的两年仍需要定期做化疗的事实以及花费情况也有医嘱证明、病案本、入院通知书以及北京市住院收费单据予以证明;小彗所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有单位出具的解约证明在案予以佐证。阿欣对自己的答辩意见未提供任何证据。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之义务。其中一方若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之权利。
夫妻间之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之情感,有利于夫妻间之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进社彗的稳定。
审理扶养费纠纷之重点在于审查要求给付扶养费一方是否满足“需要扶养”的条件,只有真正满足“需要扶养”之当事人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需要”二字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做多重解释。结合本案,根据小彗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收入情况可以认为小彗至少在两年内为“需要扶养”的一方,因此丈夫阿欣应该履行扶养义务向小彗支付扶养费。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欣和小彗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妻子小彗患病未痊愈且丧失劳动能力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丈夫阿欣主张扶养费,用于支付后两年化疗产生的医药费和维持基本生活。对小彗的这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而小彗因两次手术产生的3万元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可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另行处理,不宜在扶养费纠纷中一并解决,因此驳回小彗该项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当今社会,有很多家庭生活中之弱者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纵容了配偶对自己权利的肆意侵犯。希望通过此案例让更多人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在婚姻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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