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离婚
案情:曾某(男)与张某(女)于1980年2月1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甚好。1983年10月,生有一子,叫曾石。1998年8月22日,张某在医院上班期间,突然患病并昏迷不醒,后经医院组织抢救不能苏醒,成植物人状态至今。张某成为植物人后,曾某与其子一直积极照料,每月所需日常开销为1000元,保姆费1500元。张某单位为其办理内退手续,每月退休工资2000元。2008年10月,曾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确认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曾某与其子曾石为监护人。2009年1月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张某呈植物人状态至今已经11年,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且张某的儿子作为法定代理人亦同意离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曾某与张某离婚,分割相应财产,并由曾某一次性给予张某生活帮助款5万元整。
评析:
1、被告的主体
植物人离婚的特殊性在于植物人不具有“话语权”,自然不具备《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未经法定程序,是不能直接确认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婚姻关系是依附于人身权的,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是否同意离婚,张某作为植物人自然无法陈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应诉。故曾某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张某已有指定监护人。为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展,曾某通过法院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如果指定的监护人为曾某一人的话,在曾某提起离婚诉讼前,需要重新指定新的监护人。
2、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张某自1998称为植物人至今,已经11年。张某已经无行为能力和思想感情,已不能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法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符合《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目前对于配偶一方为植物人,另一方提起离婚的,一般可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予离婚,但值得注意的是对植物人今后生活的保障。就本案而言,张某每月支出为2500元,虽然有2000元的退休工资,但每月超支500元。为解决张某日后的生活问题,经曾某同意,判令一次性给予张某生活帮助款,体现了人性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