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植物人,另一方如何起诉离婚?
——对一起特殊离婚案件的司法讲解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案情简介:云南省大理市原告李先生(丈夫)与被告王女士(妻子,现为植物人)于2005年10月经登记结婚,双方属于自由恋爱,婚生生育一子李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2月初,被告突发疾病,脑出血,至今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至今。于是原告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离婚。
在处理婚姻纠纷时,类似情况并不少见。根据该案案情,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对案件相关问题作一个分析,希望对身陷类似法律纠纷的人有所帮助。
一、在启动离婚诉讼之前,必须先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被告王女士现在是植物人,无法参与庭审,故在启动李先生与王女士的离婚程序之前,先应对王王女士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进行判决。
二、应该如何宣告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王女士因疾病导致精神障碍,长期陷入植物人状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本王女士的父母和配偶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文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经王女士的父母和李先生协商,由王女士的父母作为申请人、王女士作为被申请人,由律师作为王女士的父母的代理人向王女士居住地的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法院在受理后,律师作为王女士的父母的代理人,依法向法院提交对王王女士进行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申请书,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王女士进行了司法鉴定,其鉴定结果是:临床诊断文某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植物状态;评定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王女士被认定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谁能担任她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按理,本案中王女士的配偶李先生应该她士的监护人,但因为李先生与王女士正处于离婚诉讼中,双方是有利害关系的,故由李先生担任王女士的监护人不利于维护王女士的利益,所以只能由王女士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七条 “对担任监护人有异议,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的规定,于是李先生与王女士的父母一同到王女士居住的的居委会要求指定,居委会经审查指定王女士的父母为王女士的监护人,出具了监护人指定书。
四、如何进行李先生和王女士的离婚程序?
王女士的父母有了监护人指定书,便作为王女士的监护人顺利的进入到离婚诉讼中,参加了庭审。针对王女士现在的状况及王W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只有未满三周岁的婚生子等实际情况,原告与被告监护人进行了反复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监护人同意原、被告离婚;李先生愿意一次性补偿给王女士20万元作为王女士的医疗费;孩子由李先生单独抚养,王女士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对本案的处理都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