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子女法庭争遗产 文书复印件成关键证据 法官根据经验和逻辑依法分割财产
老徐去世后留下不少财产,妻子刘女士要求依法分割,便将老徐的三名子女告上法庭。不料庭审中,被告拿出了署名为老徐与刘女士的承诺书复印件。最终,松江法院法官确认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依法对财产予以分割。
【案情回放】
老徐和刘女士是再婚夫妻,两人未生育子女,老徐与前妻育有二子一女。老徐去世后,名下有一处房产和部分存款等,其中房产登记在老徐及其小女儿名下。刘女士起诉要求确认老徐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三名被告虽然原则上同意依法继承,但同时出示了署名为老徐和刘女士的三份承诺书复印件,称父亲生前对房产和钱款有过处理意见;老徐与刘女士约定双方经济独立,故相关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三份承诺书复印件中,第三份的原件由老徐生前公司保存于个人档案中,故原被告均认可其真实性。而对于第一、二份承诺书,小女儿陈述复印件由原告亲手交给她,现原件仍在刘女士处。但原告称,自己没写过这样的承诺书,不认可这两份承诺书的真实性。
对于这些直接影响案件定性的证据,法官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理性良心进行自由判断,最终认定其合法有效。理由包括:
一,签署承诺书的双方是老徐和刘女士,按照常理原件应当由当事人保存,故被告无法提供原件是客观不能。
二,老徐和刘女士均为再婚,双方各有子女且均成年。为避免将来子女争夺财产,签署类似财产协议符合当下再婚夫妻的通常做法。
三,承诺书约定双方经济独立,而现在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有过经济混同,可见承诺书反映了双方客观的经济情况,更加印证了承诺书的真实性。
四,原被告均认可第三份承诺书的真实性,且已部分履行。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陈述符合客观状况和逻辑,因此确认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
【以案说法】
问:证据必须提交原件吗?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确有困难”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对于这一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松江区法院 周倩)
来源:上海法院网